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固定资产, 指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房屋;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3、车辆;
4、其他设备。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制定资产处置计划;
(三) 检查、监督秘书处资产处置工作;
(四) 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执行年度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二)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 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手续不完备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露资产秘密级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