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方(本办法的捐赠方包括专项基金发起方、申请方等,以下统称为“捐赠方”)发起,以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专项基金团队代表基金会行使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境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依本办法向基金会申请发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对于来自境外的资金,须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事一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当符合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可由捐赠方提出并经基金会审核后命名,或者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共同协商命名。专项基金名称前应冠以本基金会的全称,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如“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额度为 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以上,特殊情形下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可适当降低发起额度。专项基金捐赠方应当在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一次性向基金会捐赠所约定的发起额度。

第三章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第七条 捐赠方应当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的申请资料和专项基金方案,内容包括:设立背景、名称、宗旨及任务、捐赠金额、资金用途方向、资助对象资金支出方式、合作及执行团队,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八条 专项基金团队将上述材料统一汇总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秘书长交由以下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对于发起额度超过40万元元以上的专项基金,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通过后,该专项基金正式立项。

第九条 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专项基金正式成产。

第十条 由专项基金团队为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由专项基金团队负责该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与定期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9人,设主席1人,主席应由基金会派员担任。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具体商定。除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执行团队,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                      审核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三)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四)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                      决定专项基金的集和使用方问;

(六)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通过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管委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包括管委会其他成员)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八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审计,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专项基金应向捐赠方提交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可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成本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专项基金收益;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按照民政部对慈普组织增值保值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另行协。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非公募要求的、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周内停止专项基金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依法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3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三十条 基金会将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实施过程中专项基金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5万,且捐赠者无续捐计划的;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将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委派相关人员对该基金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方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

创建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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