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若干重要事项指引》、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备的范围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备范围包括:
(一) 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二) 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四) 吸收境外人员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
(五) 基金会章程的修订;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六) 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七) 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八) 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十) 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备的程序
第三条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一) 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 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 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一式两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事项前5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重大事项报备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四) 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报备按照上述(三)手续、程序报备;
(五) 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备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逐级报备制度。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备。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备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备,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备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六条 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备,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求网上登记报备的,以网上登记为主,不另外书面上报。
第七条 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备,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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