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梦”)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爱慈善事业,认同慈梦的价值观及理念,具有“奉献、仁爱,尊重”的志愿服务精神。
(2)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二章项目与内容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项目。包括:特殊儿童教育、贫困家庭助学,孤残儿童医疗等事项。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为慈梦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陪护和照顾,心理健康教育,文化课以及音乐 美术,绘画类辅导,日常生活技能培训,后勤保障,活动策划以及艺术表演等事宜。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慈梦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自愿加入或者退出。
(2)有权获得志愿服务项目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有权在志愿活动中保持自己的人格尊重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有权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有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就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寻求慈梦的帮助。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慈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慈梦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7)有权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2)志愿者不能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索取或变现索取报酬。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未经基金会批准,志愿者不可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以及从事其他工作计划外的服务内容。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尊重服务对象和其他志愿者的隐私权,严守保密原则,保守在参与志原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影像资料。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志愿者可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向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索取志愿者登记表,登记表可直接送达本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志愿者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即成为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办公室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信息库,实行分类和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为在校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
第十四条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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