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会基本信息;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额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
4.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5. 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网站、官方微信;
6.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在变更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统一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重大资产变动;
(二) 重大投资;
(三)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八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 基金会按规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所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也保证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保证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相关活动中团体或个人的影像资料,未经本人或监护人许可不可作为宣传资料出现在信息平台公布台。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
2)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3) 涉及基金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长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为对外发言人。在经秘书长以批准后,基金会其他人员可代表基金会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需要公开的信息,按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理事或副理事长批准发布,由指定的信息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搜集整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执行。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