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运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创新性、实效性、持续性及社会效益性。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期需提交《项目评估建议书》(或调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项目评估建议书》(或调研报告),经财务部、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八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査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受资助方须向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资助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核实《项目资助申请书》相关事项,同时提交《项目审批表》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经财务部、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秘书长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內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财务部、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财务部、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及时向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原则上不少于每年2次。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的批复或调整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由基金会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经基金会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秘书长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理事会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里程碑式事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应包括:阶段目标的达成情况、需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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