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志愿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各岗位内容依《秘书处及各部门岗位职责》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兼职工作人员也需要签定志愿者服务合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非弹性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弹性工作人员谨守弹性工作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基本原则:以公平性、稳定性、成长性为基本原则,使基金会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整体薪酬调整:指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组织发展战略的变化、或组织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本基金会工资标准:

  附表1: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工资结构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

工龄补贴

合 计

秘书长

8,400

200

8,600

部门负责人

8,000

100

8,100

项目负责人

4,800

45

4,845

出纳、助理

3,500

100

3,600

 

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变动而调整:如果出现岗位变动,则重新定档;基金会因业务需要(或轮

岗培养),必要时将人员临时转调至薪级较低的岗位,该员工将保持原薪级,一切调薪及有

关事宜均依原等级薪资。

第十四条 薪酬的支付与发放。员工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发放当月薪酬,遇休息日顺延。
第十五条  全职聘用员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助。 即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考核均采用年终考核的形式,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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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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