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收付管理
第三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负责,收到的现金应与备用金分开保管,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条 现金的收入包括:现金捐款、被资助患者医疗费现金退款。收到现金时,由收款人清点现金金额,填制《收款收据》,并由缴款人及出纳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出纳根据填写完整的《收入凭单》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第五条 用现金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办公支出、项目支出及采购、不具备银行支付条件的对私业务、现付的报销款、差旅费、员工节假日补贴等。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 备用金是本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差旅费等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备用金的现金库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备用金的提取:提取备用金前,出纳应填写《银行提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金额,经财务主管报秘书长批准。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出纳于每月末对现金进行盘点,由财务主管负责监盘,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取款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除规定可使用的现金外,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第九条 基金会在办理银行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原则,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或转账套现;不得签发 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对作废的转账支票等结算票据应随原付款凭证一起装订,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银行存款的核算及日常管理规定:
(一)基金会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出纳人员要按照网银记录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与每月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
(三)月度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送来的银行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11. 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权限后,由网上银行经办人、审批人依次审核后支付,审批人为秘书长或其授权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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