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财务预算制定、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内控机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以基金会业务活动总目标为依据,综合地反映基金会在预算期间的全部业务活动和结果。预算管理包括前期预算的编制、后期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分析。
第三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条 财务预算是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时应将预算内容作为各部门的量化考核指标,牵引各部门完成预算。
第五条 财务部门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于每年十一月份启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基金会下达的业务计划和目标、组织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财务部门是基金会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经费申报、 审批、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规范所指的预算包括两种:一种是组织整体年度预算、一种是项目预算。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秘书处组织于每年2月之前编制完成组织整体本年的《年度预算》。组织《年度预算》的编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会固定支出,例如全体人员的工资、房租等日常必须的支出,由财务部提供;另一部分是直接项目支出和其他弹性支出,这部分由各项目负责人或各部门负责人提供。此外,还包括预计的收款金额和进度,这部分由筹款人或者捐赠方提供。经财务部汇总并最终编制完成《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预算》的编制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项目支出,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另一部分为间接项目支出,例如工资、房租等,这部分由财务人员提供。
第三章 决算与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九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在年中和年末,基金会财务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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