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具体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规范管理各项收支,降低筹资成本费用,合理调配运作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工作必须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计划财务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并接受项目运营部、基金会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人,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入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会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会接爱捐赠应确保公性附加对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据捐赠票据。捐赠人不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设业专项进行管理。若捐赠入通过“在线捐赠”的方式捐助资金,则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转入指定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理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运作方案,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票,基命、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和投资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获取资命运作收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八条 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时,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可行性报告并申请项目立项,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提交理事会审批,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未通过理事会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得在基金会列支。
第十九条 基金会日常报销参照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酌情审定并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执行“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依据捐赠协议、项目执行规程、基金预算等办理资金转账或报销手续。单笔支出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4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